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国内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管理工作,促进访问学者工作质量提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接受访问学者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培养高水平学术人才,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条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作为学校接受访问学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申请、审核、注册、质量监管、组织全校性学习交流活动(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结业审核、证书颁发等工作。
第四条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且能为访问学者提供相关研究工作条件的院系(以下简称接受院系)可接受访问学者。院系在职的教研系列教师和其他系列副高级以上教师中师德良好、学术造诣高、能认真负责承担指导工作的可担任访问学者的导师。
第五条接受院系主要负责管理访问学者日常事务,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访问学者管理协调工作,并在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备案。接受院系应主动关心访问学者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访问学者在工作中的困难,对于党员要安排参加党组织的相关活动。导师负责访问学者的学术业务指导工作,全程指导访问学者制订并实施研修计划、进行结业考核等。
第六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基本条件,包括: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硕士以上(含)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身心健康,在普通高等学校已从事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艺术类要求5年以上)的在职教师。一般年龄不超过48周岁。
3、所申请的专业方向与所学专业以及目前所从事的教研工作专业方向应基本一致,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研究能力较强,在本专业领域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明确的访学目标,具备按要求完成访学任务的能力。
4、能保证访学时间,一般要求全脱产在学校访学一学年。
第七条 访问学者申请及接受流程
1、 访问学者本人按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要求在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经终身教育处信息审查通过后,上交书面材料至终身教育处,书面材料包括访问学者申请表(经原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本人简历、研究成果及证明材料等;终身教育处资料审核通过后,经接受院系导师审核、接受院系签署意见后,终身教育处向拟接受的访问学者发放入学通知。
2、 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访问学者计划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3、 访问学者应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接受院系同意在报到截止日前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逾期不报到,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访问学者资格。
4、 访问学者一般应在报到前的规定时间内缴纳培训费用,由学校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5、 访问学者为临时访学人员,一律不涉及人事、户口等关系。
第八条 访问学者访学期间要求
1、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在校期间要服从终身教育处的安排以及接受院系的日常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情节恶劣的可按程序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函告所在单位。
2、访问学者以参加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相关研究工作为主,经导师同意可以参加指导研究生、编写教材、承担部分教学或实验室等工作。访问学者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研讨、政治时事学习等活动,党员应参加接受院系党组织活动,并将参加活动情况填入工作总结表。
3、访问学者的访学任务管理流程如下:
来校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应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访学工作计划,填写《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内访问学者研修工作计划表》,明确访学任务和学习工作安排,并报终身教育处备案。
访问学者应每月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导师应按计划检查访问学者访学执行情况。
访问学者每学期至少应提交一篇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并在课题组作一次学术报告,交流汇报工作进展及成果。
访学第一个学期结束时,访问学者应按要求填写《访问学者(中期)工作总结表》,并报终身教育处备案。
访学工作结束后,访问学者应完成包括科研、教学工作及成绩等方面的个人全年总结,填写《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
4、访问学者的工作时间、放假时间与学校对教工要求相同。访问学者请病事假的按照学校教职工的规定执行。
访学期间因病请假,应向接受院系出具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请事假15天以下者由接受院系审批,15天以上者应按规定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请假由导师签字及接受院系盖章批准,并向终身教育处备案,返回后到终身教育处销假。
一学期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四周者视为影响访学计划实施,不发放结业证书。
5、访问学者完成一个完整学期后因故提前终止访学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函、导师签字、接受院系盖章、报终身教育处备案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访学成果管理
1、 访问学者的研究课题一般应结合学校接受院系的学科方向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由学校接受院系承担。若自选课题,双方应就科研课题及经费问题另行协商。
2、 访问学者参加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原则上归属科研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办法管理。参加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所有,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实验室与访问学者所在单位签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条 结业审核及证书颁发
1、 导师对访问学者的论文、在校期间表现及访学工作成果签署考核评审意见,接受院系签署结业考核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访问学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终身教育处。
2、 终身教育处进行结业审核,对于按期完成工作计划且考核合格的访问学者,颁发国内访问学者证书。证书可在“陕西省环境工程重点大学继续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查询。
3、结业证书领取后遗失、损坏的一律不予补办。学员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的,终身教育处核实确认后,出具相关证明。
4、终身教育处组织年度优秀访问学者评选并颁发荣誉证书,各接受院系可按不高于本院系接受访问学者总数的20%推荐。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费用及待遇
1、访问学者的培训费标准由终身教育处提出,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后执行。访问学者缴纳的培训费交至学校指定账户。
2、访问学者的相关生活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放,接受院系和导师可根据访问学者工作情况适当发放劳务费用。
3、培训费退费:入学前申请退学退费的,所缴纳费用全额退还。入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的可退还培训费90%,原则上两周后不再办理退费。被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者,不予退费。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学习的,按照所学时长退还相应比例的培训费。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办法适用于终身教育处接收的国内访问学者的管理。教育部、中组部等上级下达的项目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2、 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的相关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协议约定之外的要求按照本办法执行。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终身教育处负责解释。